信件内容: |
依据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通知》(2022年6月24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中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采购人不得收取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和“做好质量保证金清理整改。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政府采购中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合同支付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相关供应商”。
依据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事项1:
我方与平顶山学院(甲方)在2016年签订的“平顶山学院环境化学实验室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金额是人民币789800元(柒拾捌万玖仟捌佰圆整),合同约定“剩余5%作为质保金,……使用一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我方已经按合同履约完毕,并在2017年收到平顶山市财政局支付的对应95%合同款(金额750310元)。但截至目前,我方尚未收到合同约定应支付或退还的“质保金”(金额39490元)款项,这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甲方平顶山学院支付或退还货物合同“质保金”期限。
我方请求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平顶山学院尽快付清退还(清退)“平顶山学院环境化学实验室采购与安装合同”的“质保金”款项,即人民币39490元(大写:叁万玖仟肆佰玖拾圆整)。
请平顶山学院不要再以“内部流程要求”为由拒绝办理支付(清退)货物合同质保金,更请平顶山学院不要再新提增加合同外的不合理条件作为支付(清退)货物合同质保金的前提。
事项2:
我方与平顶山学院(甲方)在2016年签订的“平顶山学院有机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合同”,合同金额是人民币252800元(贰拾伍万贰仟捌佰圆整),合同约定“剩余5%作为质保金,……使用一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我方已经按合同履约完毕,并在2017年收到平顶山市财政局支付的对应95%合同款(金额240160元)。但截至目前,我方尚未收到合同约定应支付或退还的“质保金”(金额12640元)款项,这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甲方平顶山学院支付或退还“质保金”期限。
我方请求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平顶山学院尽快付清退还(清退)“平顶山学院有机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合同”的“质保金”款项,即人民币1264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圆整)。
请平顶山学院不要再以“内部流程要求”为由拒绝办理支付(清退)货物合同质保金,更请平顶山学院不要再新提增加合同外的不合理条件作为支付(清退)货物合同质保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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