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3)《居民身份证》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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