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维权可以到单位属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咨询平顶山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支队,电话:0375-298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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