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交运发〔2017〕208号)的相关规定,接驳运输企业应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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