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体问题建议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办理。(平顶山市客运处咨询电话:2266997、23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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