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驾驶员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问题建议向相关网约车平台投诉,由平台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仍有意见的,可向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依照以上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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