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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