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来电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建议向当地公交企业投诉,由企业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处理;仍有意见的,可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反映,请其督促公交企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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