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安排工作的条件,即可安排工作。其中,“服现役满12年”是指实际在部队服现役满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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