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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