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喜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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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靳喜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
违法事实 | 使用伪造的档案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
主要证据材料 | 使用伪造的档案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你共计骗取养老保险待遇10331.81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豫人社规〔2020〕8号)第27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3倍行政罚款30995.43(叁万玖佰玖拾伍元肆角叁分)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人社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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