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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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2766211290R |
法定代表人 | 谢中正 |
地址 | 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帆16040015066马飞16040015073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的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捣固焦改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贮焦场建设有两条露天筛分生产线,未配套建设任何环保设施。你单位年产100万吨捣固焦改建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炼焦废气;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报告书;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2年以上的;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捌拾贰万肆仟元(82.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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