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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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4171825023L |
法定代表人 | 李占强 |
地址 | 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1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新亚16040015079王向辉16040015076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的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环境管理较差,破碎、筛分及除尘器下方积尘较厚;皮带廊道破损,生产车间窗户呈开启状态。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7:你单位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工业废气;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报告表;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拾壹万元(1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7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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