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XX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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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农(动检)罚〔2023〕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晓伟(16040019006)许 军(16040019060)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和2023年6月6日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运输肉鸡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4202178092、4202178203,承运车辆豫DM9660)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次运输肉鸡共计4500羽,货值金额40000元。当事人的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动物检疫站通报案件线索信息 6份; 2、询问笔录 1份; 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编号:DA4202178092、DA4202178203) 2份;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入豫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打印件 1份; 5、李XX身份证复印件 1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涉及动物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行为,对运输人处超过八千元----一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8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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