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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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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3588552622R
法定代表人 杨心朝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街道东城国际1B2310号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5〕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杨 贾(执法证号16040021023)李晓俊(16040021010)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6日,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称本 机关)接到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关于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函》后,本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对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组织“韶山桂林阳朔6日游”活动的旅游合同、行程单、游客名单、地接社确认件、租车合同等全部资料,并对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杨心朝进行调查询问,证据显示“韶山桂林阳朔6日游”是由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 1.《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核查处理有关线索的通知》1份,共2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4〕152号)1份,共1页;3.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杨心朝的调查询问1份,共4页;4.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5.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合作协议1份,共3页;6.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杨心朝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1份,共1页;8.“韶山桂林阳朔6日游”旅游活动游客名单1份,共2页;9.“韶山桂林阳朔6日游”旅游活动游客张素琴支付收据1份,共1页;10.河南八爪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确认件1份,共1页;11.河南惠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昌魏都分公司与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确认件1份,共1页;12.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广西山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内旅游合同确认件1份,共1页;13.广西山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14.广西山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15.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与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协议1份,共1页;16.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17.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18.《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赴南阳市调查案件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共2页;19.河南八爪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0.河南八爪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沈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1.河南八爪鱼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沈燕的调查询问1份,共3页;22.《关于协助调查文化市场举报线索的函》1份,共2页;23.河南惠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昌魏都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4.河南惠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昌魏都分公司负责人李真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5.河南惠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昌魏都分公司负责人李真真的调查询问1份,共3页;26.河南惠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昌魏都分公司招徕“韶山桂林阳朔6日游”旅游活动游客名单1份,共1页;27.《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核查有关线索的函》1份,共2页;28.《关于核查广西山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相关线索的复函》(市文执法函〔2025〕1号)1份,共18页;29.游客张素琴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经营主体资格,旅游产品供应商资质,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不存在“不合理低价游”违法事实)。 证据二: 1.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杨心朝《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文综调通〔2025〕1号)1份,共1页;2.游客张素琴《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文综调通〔2025〕2号)1份,共1页;3.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杨心朝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4.游客张素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5.游客张素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韶山桂林阳朔6日游”旅游活动游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3份,共42页;(证明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河南鸿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鉴于河南豫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违法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无违法所得,并在本机关查办案件中积极配合的主观认识和态度,依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首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标准: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月23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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