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市山文印刷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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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山文印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3X763B65 |
法定代表人 | 禹静然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凤翔环保工业园东侧厂房由南向北第二跨(现住所:平顶山市开发一路交通驾校院内)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文综罚字〔2024〕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韩璐(执法证号:16040021019)、侯亚磊(执法证号:16040021029)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5日10:07时,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韩璐(执法证号:16040021019)、侯亚磊(执法证号:16040021029)到达位于平顶山市开发一路交通驾校院内的平顶山市山文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印刷有限公司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填写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4〕156号,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文综改字〔2024〕9号,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平)文综检(勘)字〔2024〕156号1份,共1页;2.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执法过程、当事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事实的初步证据) 证据二: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3.法定代表人禹静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禹茂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法人代表授权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禹茂田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应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无罚款数额,河南省未制定无裁量标准,依据原条例进行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警 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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