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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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
行政处罚种类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华区法院《行政调解书》(2024)豫0402行初4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1.《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查询截图;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视频录像。 证据二:1.平顶山名门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李广《身份证》复印件;3.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企划部主管马晓龙《身份证》拍照截屏;4.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姜英《身份证》复印件;6.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英委托马晓龙《委托书》;7.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8.平顶山名门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书》复印件;9.平顶山名门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员工张英杰与乐队微信聊天截屏;10.“奔赴音浪-唱响天街”《节目时间表》;11.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时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舞台设备物料租赁合同》复印件;12.河南时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价表》复印件;13.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电子发票》拍照截屏;14.河南时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电子版;15.河南时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中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租借演出器材和支付报酬等) 证据三:1.平顶山名门天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调查询问笔录;2.平顶山欣兴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企划部主管马晓龙调查询问笔录;3.河南时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中伟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等) |
处罚依据 | |
适用裁量标准 | 经过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经过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过法制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经新华区人民法院调解,新华区法院下达了《行政调解书》(2024)豫0402行初49号(附件1),将罚款金额由50000元人民币变更为5000元人民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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