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平顶山市瑞迪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消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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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瑞迪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61H6N8N |
法定代表人 | 李艳娥 |
地址 | 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恒悦工业园内 18 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消罚﹝2025﹞1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陈思旭(16040022046) 赵亚丹(16040022048) |
违法事实 | 根据“12345”投诉举报件提供的线索,2024 年 12 月 24 日,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刘亚军(执法证号:16040022023)陈思旭(执法证号:16040022046)着装出示执法证对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恒悦工业园内 18 号的河南瑞迪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1、该单位产品“褥康散(草本抑菌粉)”在本年度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自查工作中已停产,市面销售产品已下架;现场发现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标注有“褥疮护理常识:(1)尽量避免身体局部长期受压、勤翻身。(2)定期检查、按摩受压部位。(3)用本品时,首先将创面用生理盐水消毒清洗后,再直接撒在创面上固定包扎。”的宣传语。2、该单位产品“瑞迪康牌草本抑菌膏”,其商标为“仲景藓草”,标注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许可证号为:(豫)卫消证字【2019】第 0015 号,该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写有“抑菌护理”、“藓”字样的宣传。办案人员就检查情况对该公司总经理叶草进行询问,并依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证实该单位产品“褥康散(草本抑菌粉)”和瑞迪康牌仲景藓草草本抑菌膏的标签 (含说明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由此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存在。 |
主要证据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含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笔录》(2024年12月24日);6.《询问笔录(叶某)》(2025年2月18日)及叶某身份证复印件;7.“瑞迪康牌草本抑菌膏”外包装设计稿复印件; 8.褥康散(草本抑菌粉)说明书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据《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 八十一的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3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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