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冒用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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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0982769797725Y |
法定代表人 | 任国蓝 |
地址 | 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2021]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峰(16040030095) 宋勇军(16040030307)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在保健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中发现,平顶山市东奥水城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东奥公司)有销售标称当事人生产的“哈总厂”牌“双蛋白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外包装标签有内容涉嫌违法,经核查后依法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1、《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ZK20190607-1;2、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当事人相关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委托书、检验报告单(编号ZK2019007-1)复印件;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核查账目照片、相关网站查询截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报告、委托检验协议书、消费者协会消费调查报告及问卷;5、平顶山东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进货索证材料、进货单据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上述冒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2、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罚款16500元,合计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 2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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