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人民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灭菌器内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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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人民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82172140-341041111A1001 |
法定代表人 | 陈腊菊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中段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4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217616、383560 |
违法事实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你单位在工作中使用的压力容器及其附件拍照5份;3、你单位在工作中使用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制造许可证、安装质量证明、维修改造告知书各1份;5、询问笔录2份;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7、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证书2份;8、你单位购买压力容器发票1张;9、你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情况说明1份;1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份;1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灭菌器内筒), 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5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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