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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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医疗机构注册号:9141041105227023XF(1-1)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伟 |
地址 | 平顶山市南环路77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2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217616、383560 |
违法事实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及其附件拍照6份;3.此台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1份;4、此台脉动真空灭菌器定期检验报告1份;5、此台脉动真空灭菌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各1份;6、询问笔录1份;7、压力表检定证书2份;8、安全阀校验报告1份;9、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情况说明1份;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1 份;11、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对象:平顶山现代妇产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1台。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处以肆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8-13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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