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贸易结算用电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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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宏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694850922D |
法定代表人 | 徐樟明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建嘉天下20号楼5层501-50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 市监稽罚字〔 2019〕3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刘文涛、周丽娜 |
违法事实 | 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未检定电表照片、生活用电利润核算表、收费票据。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版)第三章 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量标准的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柒万叁仟肆佰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11月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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