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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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鑫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3372147098 |
法定代表人 | 冯桥木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天湖苑小区2期物业楼一楼1-3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38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朝辉(16040030011)、任浩杰(16040030015 ) |
违法事实 | 2023年5月1日后,当事人因办公场所改造装修将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栏摘除,擅自中断价格公示。截至2023年6月26日装修完工恢复价格公示期间,当事人共计收取142户业主物业服务费98760元,去除同期间人工工费、公共电费、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费用后,剩余利润380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被委托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价格公示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倾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鑫成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书》复印件、《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平发改房价【2015】264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倾城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倾城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中断价格公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倾城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入情况说明》一份和物业费收据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价格公示中断期间物业服务费的经营收入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完工后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已恢复明码标价进行价格公示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1.1.3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
法制审核情况 | |
集体讨论情况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上缴财政; 罚款12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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