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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隐瞒交通事故事实,虚构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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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医保罚决字〔2024〕第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康奎奎(16040035037)付永涛(16040035038)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日早上6时许,陈某某父亲在湛河区水库路散步时被骑电动车的孔某某撞倒,陈某某父亲头部受伤住院,陈某某与孔某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时,孔某某强调因家庭困难无力赔偿,就协商用陈某某父亲的职工医保先报销,报销剩下需要个人承担的钱由孔某某支付。后陈某某找到与其父一起住院的病友史某某当证人提供虚假证人证言,证明其父是自己不小心摔伤,骗取医保基金7291.52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一份(平新检刑行意【2024】10号);2.陈某某询问笔录一份;3.史某某询问笔录一份;4.陈某某父亲2020年12月2日-12月14日住院病例复印件一份;5.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史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暂停陈某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2.处骗取医保基金7291.52元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4583.04元(壹万肆千伍百捌拾叁圆零角肆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9/2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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