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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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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12410400416845373A
法定代表人 王大峰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东117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医保罚决字〔2025〕第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康奎奎(16040035037)、李峙昊(16040035018)、付永涛(16040035038)
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期间,存在超医保限制使用药品、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该院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院属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在执业许可的诊疗范围内从事相应诊疗活动;3.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2年、2023年),证明该院属于平顶山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6.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2022年-2023年中医一科中医特色疗法电子数据明细及2022年艾条、艾绒等做中医特色项目时需要的耗材进销存电子数据,证明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一科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规事实;7.2024年7月22日、10月21日、12月30日及2025年3月3日、5月27日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银行退款回单,证明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已将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费用全额退回的事实;8.该院提供的违规项目病历复印件(部分),证明该院违规事实存在。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4、一般处罚: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通过
处罚内容 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14545.81元(壹拾壹万肆仟伍佰肆拾伍圆捌角壹分整)1.5倍的罚款171818.72元(壹拾柒万壹仟捌佰壹拾捌圆柒角贰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4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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