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武庄加油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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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华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武庄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9GTC5Q3N |
法定代表人 | 路路 |
地址 | 光明路北段与平煤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罚决字〔2023〕第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晓亮(执法证号:16040053045); 刘耀武(执法证号:16040053008) |
违法事实 | 河南华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武庄加油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组织人员在该加油站西侧进行施工,搭建洗车场做为该加油站配套设施用于洗车服务,擅自占用疏林地2269.28平方米,约3.4亩。 |
主要证据材料 | 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上报的关于平煤大道华龙石油加油站和十一矿大门口停车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申请市林业局进行执法调查(平新农〔2023〕27号)、关于河南华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占用林地情况说明、租赁土地说明情况、闲置土地有偿租赁合同书、关于华龙加油站占用林地的情况说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华分局出具的地类说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出具的关于268号图斑林地属性证明、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0.5 亩以上 2 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 1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和《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执行。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0号)执行”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同意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决定内容。 |
处罚内容 | 1、责令河南华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武庄加油站自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给予河南华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武庄加油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4962.08元(大写:贰万肆仟玖佰陆拾贰元零捌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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