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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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1410400005472672W |
法定代表人 | 刘克元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薛东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罚决字〔2023〕第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晓亮(执法证号:16040053045)、 刘耀武(执法证号:16040053008) |
违法事实 | 因省道S233焦桐线(大西环)建设,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叶营村23户群众房屋被征迁,需要对涉及到的23户村民重新划分宅基地。叶营村于2020年5月23日先后召开了村党支部会议、村“两委”班子会议,2020年5月24日又召开了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对叶营村大西环征迁涉及到的23户村民安置问题进行研究,拟选址叶营村东南角叶营山下的一块空地作为安置用地。2020年5月9日,叶营村向滍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安置申请,2022年8月22日,滍阳镇人民政府以平新滍政〔2022〕13号文件批复,同意宅基地申请,2021年10月陆续为村民办理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手续,共违法占用林地9.71亩。 |
主要证据材料 | 《平顶山市新城区农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滍阳镇叶营村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申请市林业局进行执法调查的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地类证明、请示批复文件等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和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执行。恢复植被及树木补种的费用标准,可参考《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0号)执行”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5亩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1.责令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自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给予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两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42413.26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肆佰壹拾叁元贰角陆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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