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丙臣、李军伟滥伐林木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丙臣、李军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李丙臣 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贯刘村三组168号;李军伟 平顶山市新城区闫口3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罚决字〔2022〕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晓亮(执法证号:16040053045)、 刘耀武(执法证号:16040053008)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18日左右,李丙臣伙同李军伟各自出资7500元作为本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幸福村购买11棵杨树,两人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这11棵杨树伐倒之后对外出售,每人获利46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起诉意见书(平公城(治)诉字[2021]63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新检刑不诉[2022]12号、13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平新检意[2022]2号),砍伐杨树材积量表,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平价认定字[2022]7号),行政执法人员对李丙臣、李军伟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等证据证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1.责令李丙臣、李军伟自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共22棵树木; 2.对李丙臣、李军伟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15000元*4)(大写:陆万元整)。其中对李丙臣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对李军伟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2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局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