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龙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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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郑晓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平顶山市宝丰县城关镇官胡同28号院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林罚决字〔2025〕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和晓亮 执法证号:16040053045;刘耀武 执法证号:16040053008 |
违法事实 | 郑某龙于2024年1月底2月初,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通过抖音直播间交易平台购买3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春兰,养在其单位办公室,后因养护不当导致其中1株枯萎。 |
主要证据材料 | 平顶山市新城区农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郑晓龙违法购买野生兰草案件移交市林业局执法的申请》(平新管农〔2024〕40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新检刑不诉〔2024〕63号)、示范区公安分局《关于对郑晓龙采取行政处罚决定的函》、扣押决定书(平公城(治)扣字〔2024〕51号)、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平公城(治)鉴聘字〔2024〕1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公城(治)鉴通字〔2024〕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平顶山市林业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平林价认协字〔2024〕01号)、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平发改价调函〔2024〕63号)、询问笔录、价格认定结论告知笔录等证据。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5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意见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购买的野生春兰。 2.给予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 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林业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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