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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广元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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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元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51080075664546**
法定代表人 李*
地址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797号综合楼 三楼2幢14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城执罚决字〔2021〕第05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孟润鹏(16040099086) 任慧霖(16040099008)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9日,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辉岗村的平顶山市湛南新城辉岗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由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施工现场道路存留泥土的扬尘污染行为。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于2021年5月20日将整改结果报送至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取证照片3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 9.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平顶山湛南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辉岗土石方工程》复印件 11.广元市天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扬尘治理整改回复单》及现场整改照片 12.调查(询问)笔录1份
处罚依据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9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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