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申请人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分局为被申请人,请求撤销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因认为其在购买的“某某礼品商行”购买的鹿茸血冻干粉属于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通过平顶山市市长信箱留言,要求“查处违法宣传企业”。2024年4月17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对申请人回复,告知其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对其举报事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已立案,正在调查处理”。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澳门新葡京博彩官网答复书》(平市监示依申复〔2024〕03号),告知申请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与举报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其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