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02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主题分类
- 执法稽查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2025年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化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全力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部分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4年10月29日,汝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将现场发现的牛奶羊肉卷数量5盒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有猪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在市场中流通销售的“单冷雪花肥牛”“牛奶羊肉卷”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单冷雪花肥牛”产品中含有牛肉成分、鸭肉成分;生产经营的“牛奶羊肉卷”含有猪肉成分和鸭肉成分、羊肉成分。
当事人生产的“单冷雪花肥牛”产品信息配料表显示含有精选牛里脊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当事人生产的“牛奶羊肉卷”配料表显示含有精选优质羊后腿肉、纯牛奶、生活饮用水、食用盐。上述两种产品经检验检测均含有其他肉源性成分,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为掺杂掺假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陆佰柒拾贰元整(9672元),罚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某、食品安全总监郭某自处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国家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例二: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卫东区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2月1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苏某某(平顶山市卫东区某百货店)在其仓库内销售标称“沱牌”品牌的白酒。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以下商品:沱牌頭曲50度500ml:14瓶,沱牌大曲特制醇和版50度500ml:690瓶,沱牌酒短防盖圆瓶50度480ml:408瓶。经商标权利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非其公司生产,且外包装、防伪标识与正品不符,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证明及进销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全部涉案商品(共1112瓶); 并处罚款4万元。
本案为典型商标侵权与食品安全责任交叉的案件,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双线打击”的执法思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及裁量基准,既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三: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舞钢市某手工馓子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6日,舞钢市市场监管局局接到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F2416075),报告上标称: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3日在某超市(个体工商户)抽检的“香酥馓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品标称的生产者是舞钢市某手工馓子坊,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9日。
2024年12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抽检的当批次“香酥馓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生产的,共生产169盒,销售169盒。当事人主动提供了其作坊大门张贴的《召回公告书》图片1张和《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香酥馓子的情况说明》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生产该批次“香酥馓子”时所使用的面粉、油的购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资料,并提交了《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2025年1月22日,当事人召回了该批次不合格“香酥馓子”124盒,并退回货款744元,当事人实际获取违法所得2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0元,没收不合格“香酥馓子”124盒,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省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2月3日,叶县局接举报对河南省某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南侧院内北排西侧标有“会议室”的房间内有“豫瑞香”牌传统压榨花生油,分装商:河南省豫瑞香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1042200860,生产日期:2024/02/0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L,数量:36桶,使用2种桶型分装销售,外包装标签标示“正宗压榨,非转基因;精选非转基因优质花生,纯物理压榨,使油脂直接从花生中分离出来,保留花生营养原汁原味,天然醇香”的宣传内容。上述标示宣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花生油存在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之分,误导公众不能科学理性认识转基因产品,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破坏了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公平的竞争环境,且目前我国市场上不存在转基因花生及其加工品,因此当事人分装的该批次花生油在外包装桶身标示宣称“非转基因”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该批次花生油原油于2024年2月1日从从平顶山蜻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2330L,2024年2月1日18时30分至22时在该公司进行分装灌装,制成成品后加贴标签进行对外销售,目前该批次豫瑞香”花生油共生产466桶,对外销售了 430桶,剩余36桶。该批次花生油标签是该公司自行设计印刷在叶县于博广告店3500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圆整(15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的处理为市场竞争树立了规则,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食用油行业健康发展,避免类似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案件明确了消费者在面对食品标识时的合法权益,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甄别标识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对该食品的真实情况享有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