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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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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指导性案例3:某康源医药有限公司某分店销售假药案
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 浏览

包容审慎指导性案例3:某康源医药有限公司某分店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根据案件线索交办函,对涉嫌销售批号:230780、230528、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假药的当事人某康源医药有限公司某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是批号: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5盒。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陕西某医药有限购进交办函通报的案涉批号: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5盒。至案发日,已经销售完毕。案涉“四味脾胃舒颗粒”假药货值金额249元,违法所得249元。

11月28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认错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情节。经对本综合研判和全面裁量,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9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示范点

本案例是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以来,首例关于销售假药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指导全市系统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管“两法两条例”,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处罚依据、统一裁量规则、统一裁量基础,提升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为企业营造公平正义的监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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