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05
- 发布日期
- 2025-05-30
- 主题分类
- 执法稽查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包容审慎指导性案例5:薛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某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绵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4月开始,从附近农民手中收购野生绵枣,收购价5.5元每斤,共收购200斤,在自己家中熬制,按比例加入白糖、冰糖、水等原料,包装后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70提+50罐,销售金额1738.5元,非法获利1500元。
处理结果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薛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经综合研判和全面考量裁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1备注1.2.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示范点
本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公权力在特困群体面前进行适度让渡,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平衡。法润民心,法安天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大政治属性。本案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全社会守法诚信经营为主流,违法失信惩戒为个别例外。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执法理念,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要求,全面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为法治担当的法治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