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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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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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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农贸(农批)市场提升指南
发布日期:2025-06-25 浏览次数: 浏览

平顶山市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提升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围绕食品销售领域“四化”(信息公示标准化、制度建设体系化、风险防控清单化、宣传培训常态化)建设的要求,我市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做到:

一、开办方的经营行为规范

(一)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农贸(农批)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二)市场报告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三)登记建档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四)签订协议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并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该协议既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在既有双方协议中补充增加涉及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的条款内容。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入场查验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六)场内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开展场内检查。一是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二是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信息公示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八)抽样检验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九)批发市场统一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

(一)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按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相关证照及有效健康证明。

(二)按照经营食品类别分区销售,做到干湿分离,实现生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三)应具有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四)禁止使用生鲜灯,与食用农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保持清洁卫生。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用于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达到食品级的要求。

(五)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直接入口食品具备完善的三防设施,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整理加工用的刀具、容器、操作台(板)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六)严格执行“十不准”要求不准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不准采购无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准销售“三无”食品;不准销售过期食品;不准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畜禽肉;不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准无健康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准未按储藏温度要求存放冷藏冷冻食品;不准未按“三防”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并在食品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食品销售“十不准”海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留存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等材料。采购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具有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的,提供经批发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能够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八)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禁止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销售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在散装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分装的食用农产品,不得更改原有的产地和生产日期,包装或分装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十)应按照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十一)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 31654-202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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