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持续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市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切实可行的措施。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四高四争先”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结合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形势和现实需要,对标省科技创新惠企政策“十条”,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25年5月7日,市政府出台印发了《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6个部分、16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市级科技计划引导,围绕我市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谋篇布局,实施重大技术攻关,加快技术创新突破。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且绩效突出的给予奖补。
(二)着力培育高水平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创新示范标杆企业。支持省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在平设立(区域)研发总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投入较高且增速较快的企业给予补助。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交易、研发设备、合作研发等活动的,以创新券形式给予支持。
(三)强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创建高水平研发机构,推进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资金支持。推进构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全链条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资金支持。
(四)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创新人才,提供高质量发展智力支撑,对引进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入选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计划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聘请“科技副总”,选聘我市高校院所及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人才到企业兼任“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经过技术合同登记且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按照省技术转移奖补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持续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围绕生物育种、农作物、畜禽养殖、绿色食品、陶瓷等产业领域组建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成果转化机构,对获批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给予运营补助。对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一定比列给予后补助,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激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六)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优化科技创新服务,加强科技金融供给,对首次获得省科技贷资金支持且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给予一定贷款贴息。强化科技创新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大赛名次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励。
三、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当前实际,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政策导向,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不断培育创新动能、释放创新活力。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突出政策有效衔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按照省、市委工作部署,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为政策的鲜明特征,梳理现有市级科技创新政策,吸纳省科技工作新内容,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整合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因地制宜靶向施策。《若干措施》稿准确把握当前我市科技创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技术攻关、科研平台、成果转化、科技人才、优化创新环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持续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三)健全企业主导的创新机制。瞄准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
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创新主体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强化协同创新,支持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四、解读机关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市科技局
政策咨询电话:1510375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