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京博彩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09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5-05-27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便利度,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现将《平顶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7日



平顶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住所经营场所要求

第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不得以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自建房屋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对违反该条中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或摊档、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企业、“一址多照”登记的市场主体除外。

住所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以标准地址进行申请(如河南省平顶山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单元号和户室号。如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地址再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铺位、柜台、摊档,由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设置编号,再申请住所登记

将场所自行分隔成多个独立空间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设置编号,再申请住所登记。

第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许可备案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备案

从事涉及许可备案、审批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与相关的许可备案、行政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九条  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取得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的,凭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直接申请登记,无需提交本办法第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住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一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十二  我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以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因虚假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三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二)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三)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

(四)不动产权利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  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

(一)经营范围包含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烟花爆竹生产涉及法律法规确定保留的部分许可(备案)事项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

(三)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第十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可作为使用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对外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同意材料。

十六条 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自建房屋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文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自建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人提交产权所有人提供的建房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产权所有人不能提供自建房屋建房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提交产权所有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采取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属于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情形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章  集群登记

第十  经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并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产业孵化、互联网科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创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等产业园(区)和其他从事市场主体代理服务行业的法人机构,其入驻市场主体可实施集群登记。

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公司可作为托管企业,申请取得“商务秘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登记,根据托管双方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以其住所作为入驻产业园(区)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住所,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登记机关在集群登记市场主体住所后加注“(集群登记)”字样。

第十  从事不涉及经营项目许可备案审批的入驻市场主体,可申请集群登记并将托管企业住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集群登记市场主体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有关规定,除申报住所信息外,还需提交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协议。

二十  托管企业为集群登记市场主体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登记市场主体。法律对送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登记市场主体。

二十一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或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提前30天通知集群登记市场主体,并协助集群登记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集群登记市场主体住所变更、注销或托管协议到期、解除后,托管企业方可办理减少商务秘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集群登记市场主体跟随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在托管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30天内,办理相应的住所变更登记。

集群登记市场主体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天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的,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公示无法联络的集群登记市场主体名单,并在30日内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络而被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登记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企业。

章  “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二十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可以申请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且使用同一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二)同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按第(二)种情形登记的,还需提交市场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材料。

二十三  同一门牌号码,但属不同楼层、不同房间的地址,不视为同一地址。市场主体应在地址后予以明确标注。

    二十四  实施一址多照的市场主体,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应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二十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可由新市场主体直接办理登记

第二十  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市场主体在平顶山市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经营场所,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即可。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章  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  允许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文艺创作;动漫游戏开发;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等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市场主体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上述项目登记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使用经常居住地直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  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或申请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规划用途)为“车库、车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承诺书。同时,市场主体应当对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遵照执行

章  监督管理

三十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管数据信息的及时交换共享

第三十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分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不得通过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办理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十三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

三十四  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十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  则

三十六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im电竞 皇冠体育 在线赌博平台 AG真人 威尼斯人博彩 足球外围平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