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5-00011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积极有效推进“一证多址”改革,支持我市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蓬勃健康发展。
2023年 6月5日
平顶山市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动平顶山市食品经营领域审批便利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打造市场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确保食品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以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超市、便利店、普通餐饮等)为试点,探索开展“一证多址”改革。通过推行“集成审批+告知承诺+集中核查+信用监管”改革模式,实现企业多个经营场所只需取得一个许可证,即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着力解决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办理许可证次数多、周期长、管理成本高等问题。
二、有关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一证多址”,是指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涉及多个经营场所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由连锁总部提出“一证多址”申请,经过审批之后,将连锁门店的地址信息加载在连锁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实现“一证多址”。
三、有关要求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应当由食品经营连锁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和若干家连锁门店构成,连锁总部应对其连锁门店实施统一商号(字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连锁总部与连锁门店开业前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有关要求。
连锁总部应当为独立法人企业,连锁门店应当为连锁总部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且与连锁总部属于同一县(市、区)范围内。
承接群体性聚餐、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经营者,不适用“一证多址”政策。
四、改革内容
(一)集成审批
1.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可以由连锁总部向属地审批部门提出“一证多址”资格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一证多址”申请表》(附件1);
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管理基本情况(附件2);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文件;
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 (网络经营时提交);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连锁总部属地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后同步对连锁总部以及连锁门店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一证多址”核查表》(附件4)。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准予许可的,在连锁总部的“经营场所”栏目标注“一证多址”字样以及连锁门店数目,同步发放加盖审批部门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信息表》(附件6)。
4.连锁门店通过张贴连锁总部的“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信息表》(附件6)复印件实现亮证。
5.“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连锁总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5年,各连锁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期限按照各自的单个《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执行。
6.在实施“一证多址”的同时,各连锁门店可以通过连锁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信息表》(附件6)上加载的二维码获取门店所属的单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审批部门也可以根据企业意愿,向连锁门店同步发放单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7.在本方案实施之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的连锁门店,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二)告知承诺
如某连锁门店申请的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操作流程、管理制度与连锁总部或者其他连锁门店(简称“相近经营场所”)的有关信息均一致,该连锁门店可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程序(“相近经营场所”应当是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场所,或者是正在拟报核查的经营场所)。由连锁总部填写《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告知承诺书》(附件5),该连锁门店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申请告知承诺审批的连锁门店在“相近经营场所”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时,可同步获得许可。
如“相近经营场所”未获得许可,则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程序的连锁门店同步不予许可。
(三)集中核查
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连锁总部、连锁门店需要变更、延续或者新增连锁门店的,可以由连锁总部一并申请,审批部门一并受理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集中核查,压缩办理时限,减轻企业负担。
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连锁总部可以向所在地审批部门提出连锁门店注销申请。注销有关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在连锁总部的“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信息表》(附件6)中删除该门店的有关信息。
五、信用监管
(一)加强证后监管。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程序获得许可的连锁门店,由监管部门在获得许可后30日内进行证后核查,核查该门店的实际情况与承诺情况是否一致,对于存在虚假承诺的,由审批部门撤销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资格,在连锁总部的“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信息表》(附件6)中删除该门店的有关信息。
(二)强化信用监管。经证实采用虚假承诺取得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的,该连锁企业将被列入“告知承诺制黑名单”,企业所有门店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模式,按照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处理,给予警告,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反馈风险等级高,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适用“一证多址”政策。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审批环节需做到依法依规,并强化对企业及其连锁门店的证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市食品安全。
六、政策叠加
食品经营连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同步办理,实行“证照联办”“免申通办”,使得改革政策相互叠加,优化审批程序;相关证照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核验获取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最大程度精简申请材料,便利企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