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0sybj/2025-00003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厅文〔2023〕3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适用于参加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职工医保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提高5%。调整后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医疗机构类别 | 支付比例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 |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
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5%。
(二)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调整后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标准 |
乡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 不设起付标准 |
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每次50元 |
三、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调整事项,按以往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