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主题分类
- 依据、条件、程序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裁决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68号公布、2014年国家主席令第14号修改)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对供应商的投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
审核 |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收集、调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 |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
决定 | 根据审查调查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 | 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平顶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电话:0375-2627595;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