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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305/2025-00039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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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5-01-17 浏览次数: 浏览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违反《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一千元罚款;”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鼓励采用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鼓励发展货运出租、货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货运经营方式。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车辆起讫地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连续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1.立案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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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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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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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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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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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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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案责任:案卷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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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3.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4.违反规定拦截车辆、收费、罚款的;5.非法扣车的;6.非法扣押证件的;7.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8.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pds.hnzwfw.gov.cn);
3.纪检监察投诉: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75-2658535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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